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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432号

李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43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孟某某,男,1984年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