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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442号

甘某与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甘某,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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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442号原告甘某,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初某,女,汉族,1987年7月2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郎 萍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云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