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442号原告甘某,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初某,女,汉族,1987年7月2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郎 萍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云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