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11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玉艳,法务专员。
被告吕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原告担负。
代理
审判员 邱淼淼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兰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