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896号
原告:秦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志中,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兴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忠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