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70号
原告: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9号。
法定代表人:冯宝瑞。
被告:山东省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纬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昌,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德州监狱。住所地: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177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吉民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秀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