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580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住庆云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付建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连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