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2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永波,无业。2015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达淼,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永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永波及其辩护人李达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谭永波驾驶庄某所有的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浙J×××××号轻型厢式货车,自台州市黄岩区复元西路驶往椒江区洪家街道兆桥小区。当晚18时24分许,由北往南途经104西复线1742KM+577M(即二环西路与天元路交叉路口)处时,由于夜间视线不良、未察明前方情况,与站在路口等信号灯的行人陈荷妹、芦荷琴发生碰撞,造成陈荷妹、芦荷琴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及车辆部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谭永波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永波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被告人谭永波已分别支付二被害人医药费各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永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柯某、金某、庄某的证言,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鉴定报告,视听资料——录像光盘及制作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收条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永波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夜间视线不良的情况下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察明前方行人,以致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已支付二被害人医药费各一万元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永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钟兴华
人民陪审员 余雪梅
人民陪审员 张建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屠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