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1民初516号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51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双喜

审 判 员  闫俊华

人民陪审员  于淑荣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亚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