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5民初971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志强,住隆化县。被告王慧,住隆化县。被告黄亮,住隆化县。
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慧、黄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德礼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鲍志强、被告王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8日,被告王慧在原告下属汤头沟信用社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黄亮自愿为王慧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原、被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3月8日,贷款利率为月息10.725‰,贷款逾期后按原定利率的50﹪加收罚息。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贷款也未支付利息。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至2016年3月4日利息8363.88元,自2016年3月5日起按月息16.0875‰支付利息至贷��全部还清为止。
被告王慧辩称,被告是为王楠顶名借的贷款,借款手续是被告签的,但被告现在没钱偿还,等被告找到实际借款人,由实际借款人偿还。被告黄亮未提出答辩亦未举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除当庭陈述外,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借款申请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被告王慧、保证人黄亮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王慧未提供证据。被告王慧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黄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且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8日,被告王慧在原告下属汤头沟信用社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黄亮为王慧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原、被告签订了��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3月8日,贷款利率为月息10.725‰,贷款逾期后按原定利率的50﹪加收罚息。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起二年。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贷款也未支付利息。截止到2016年3月4日,借款利息为8363.88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王慧应当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黄亮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与借款人王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王慧追偿。被告主张其顶名借款,应由实际借款人偿还,但原告不认可被告是顶名借款,且被告亦未提供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慧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截止至2016年3月4日的利息8363.88元,自2016年3月5日起按月息16.0875‰支付利息至贷款全部还清为止。
二、被告黄亮对王慧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清偿范围内有权向被告王慧追偿。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德礼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原文杰附页:
一、法律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国���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权和上诉期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按一审确定的数额预交。如逾期不递交上诉状或者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视为不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立案一庭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