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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00205-1号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畈支行与XX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畈支行,XX林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0020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畈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负责人:彭代言,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XX林,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2月03日向被执行人XX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林在中国农业银行6211账户内存款,以人民币6745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政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