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974号
原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仓南胡同甲12号。
法定代表人:项文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明京,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大权,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董光宗,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二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于雅男,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王永利,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大权、董光宗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本市东城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大权、董光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
审判员 赵 飞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