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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1974号

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大权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大权,董光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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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974号

原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仓南胡同甲12号。

法定代表人:项文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明京,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大权,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董光宗,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二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于雅男,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王永利,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大权、董光宗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本市东城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大权、董光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

审判员 赵 飞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