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91民初178号

马伟、孙海艳与周霞、赵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伟,孙海艳,周霞,赵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91民初178号原告马伟。原告孙海艳。委托代理人濮青之,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霞。被告赵阳。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绍洲,淮安市清浦区淮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伟、孙海燕与被告周霞、赵阳委托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大鹏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2月23日、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濮青之,被告周霞、赵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绍洲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马伟、孙海艳及其委托代理人濮青之,被告周霞、赵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绍洲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伟、孙海燕诉称,2015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周霞签订委托书,委托周霞出售原告的房产(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翔宇中道69号东城景苑A3幢804室),被告周霞将房产出售给了王艳,价款为53万元,而原告房产实际价值在65万元左右,被告周霞与王艳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利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3万元。

被告周霞、赵阳辩称,被告依据原告的委托书所约定的事项履行义务,没有违反约定,原告所诉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滥用诉权,对申请保全被告的财产,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伟、孙海燕系夫妻关系,被告赵阳、周霞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11日,原告马伟、孙海燕向被告赵阳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载明:“甲方:马伟、孙海燕乙方:赵阳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甲方将坐落于经济开发区翔宇中道69号A3幢804室房屋作为抵押物,若甲方未依约清偿债务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日,马伟、孙海艳向被告周霞出具委托书,内容为包括:“我夫妻决定将上述房屋出售,共同委托周霞为代理人,以我们夫妇名义办理以下事宜:清偿上述房屋的抵押贷款,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调取上述房屋产权登记簿档案,等等。”委托书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同日,马伟、孙海艳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将涉案房产抵押给赵阳,约定抵押物价值为52万元,并设立了抵押登记。2015年6月11日,马伟、孙海艳再次向赵阳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因本人马伟、孙海艳急需资金周转,特向赵阳街道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7月11日(壹个月)。超期还款期限本人及配偶自愿将夫妻名下共同拥有位于经济开发区翔宇中道69号A3幢804室的房屋转移到名下与其借条的委托公证书一起生效,房屋剩余价值本人夫妻自愿着为利息一期支付给提供资金人:赵阳。”后因马伟、孙海艳未能按期还款,赵阳、周霞归还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房屋被售予他人,房款由周霞、赵阳收取。现马伟、孙海艳向赵阳、周霞索要房款未果,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委托书、公证书、借款协议、借条、个人贷款还款凭证、房地产抵押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本案中,原告马伟、孙海艳于2015年5月11日向赵阳借款,于当日将涉案房产抵押给赵阳,同日向周霞出具委托书,内容为“我夫妻决定将上述房屋出售,共同委托周霞为代理人,以我们夫妇名义办理以下事宜:清偿上述房屋的抵押贷款,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调取上述房屋产权登记簿档案,等等。”在2015年8月11日借条上也记载了涉案房产的担保问题。马伟、孙海燕出具委托书是为了确保赵阳的民间借贷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因此,马伟、孙海艳向周霞出具委托书,该行为应定性为借贷担保,原、被告并不存在真实的委托合同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两原告负担。保全费1670元,由两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代理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