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313号申请执行人马平。被执行人广西满地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38-2号泰安。
法定代表人:黎明。被执行人莫小松,被执行人黎明。马平与广西满地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莫小松、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黎明名下位于南宁市友爱北路26号8栋3单元601号房。
二、查封黎明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三组团1-3号楼地下164号车位。
三、查封黎明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三组团10号楼C座102号房。
四、查封莫小松、邱玲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新民路34号6-3栋1单元301号房。
五、查封莫小松名下位于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第十层R室。
六、查封莫小松名下位于南宁市仙葫区安友住宅小区土地一块,土地权利证书号:邕国用(1998)第010604024号。
七、查封期限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昌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鹏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