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68号被执行人靳某,男,1987年12月21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正在服刑。被执行人靳某犯诈骗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无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判决罚金未交付,我院刑事少年审判庭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靳某在服刑期间,经四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的罚金为100000元。经研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0130执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