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81号

余四小与余生堆、马治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四小,余生堆,马治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余四小,男,汉族。被执行人余生堆,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治广,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余四小与被执行人余生堆、马治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四小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其中借款人民币2万元从2013年2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借款人民币1万元从2014年1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余生堆、马治广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秦卫东

审判员  刘 毅

审判员  杨文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