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余四小,男,汉族。被执行人余生堆,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治广,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余四小与被执行人余生堆、马治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四小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其中借款人民币2万元从2013年2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借款人民币1万元从2014年1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余生堆、马治广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秦卫东
审判员 刘 毅
审判员 杨文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