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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110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古敬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古敬忠,古明昭,薛满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董事长。被执行人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来铜,经理。被执行人古敬忠。被执行人古明昭。被执行人薛满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修民重字第00005号民事判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4)修民重字第00005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保平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卫 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永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