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董事长。被执行人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来铜,经理。被执行人古敬忠。被执行人古明昭。被执行人薛满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修民重字第00005号民事判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4)修民重字第00005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保平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卫 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永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