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4执99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宁,男,汉族,住合阳县坊镇。被执行人李博,男,汉族,住合阳县席家坡村。申请执行人刘福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博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因违约造成申请执行人刘福宁的损失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93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博地址不详,我院辖区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也未发现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刘福宁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博的详细地址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本案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执行,亦向本院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执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李博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刘福宁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林
审判员 王俊杰
审判员 雷 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