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26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女,汉族,1993年8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闫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叶红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叶红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先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