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2民初2267号

李某某与闫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26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女,汉族,1993年8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闫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叶红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叶红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先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