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6民初426号原告江油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江油市。法定代表人蔡茂红,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唐浩,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银芬,女,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三人蒋礼明,男,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第四人民医院与被告李银芬、第三人蒋礼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油市第四人民医院不按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免、缓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保山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