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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620号

张维抢劫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620号罪犯张维,男,1986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滑石乡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07年9月6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2010年1月27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6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2年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1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6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5月15日止)。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维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维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

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