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刑更329号罪犯彭细爱,男,现年50岁,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三监区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1日作出了(2006)温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细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罪犯彭细爱于2012年6月16日调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三监区(以下简称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三监区)服刑。执行机关库尔勒监狱因罪犯彭细爱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并对该案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在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三监区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二师分院(以下简称第二师检察分院)指派检察员吕刚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第二师库尔勒监狱指派民警于兴林、肖建波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下半年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第二师检察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细爱在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下半年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85.4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彭细爱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共计考核24个月,获表扬2次,共获奖分170.77分,出勤100%%,功效112.6%,连续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细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细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玉 荣
审 判 员 于 新 玲
代理
审判员 高艳芝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骆 伟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