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4118号

陈松菊与楼仁伟、孙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xx,楼xx,孙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118号原告陈xx。被告楼xx。被告孙xx。

原告陈xx诉被告楼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xx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牮英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晶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