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118号原告陈xx。被告楼xx。被告孙xx。
原告陈xx诉被告楼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xx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牮英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晶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