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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55号

王仓库与罗军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仓库,罗军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55号申请执行人王仓库,男。被执行人罗军峰,男。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王仓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工钱1845元,诉讼费1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军峰在乾县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其户籍所在地属西安市蓝田县管辖,故委托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军岗

审判员  张利军

审判员  侯军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