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55号申请执行人王仓库,男。被执行人罗军峰,男。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王仓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工钱1845元,诉讼费1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军峰在乾县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其户籍所在地属西安市蓝田县管辖,故委托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军岗
审判员 张利军
审判员 侯军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