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070号原告陈小燕,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桥南镇秦杨村,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贵忠,男,汉族,1943年10月8日出生,住临渭区杜桥办事处车雷,居民。被告王运红,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职业同原告。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2月11日同居生活,2015年9月份开始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现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盖的三间房和摩托车归原告所有(价值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燕与被告王运红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曾于2015年4月3日以离婚纠纷将被告起诉至本院,并提供一份结婚证书,现原告又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应以离婚纠纷诉讼,而不应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进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陈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陈小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