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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37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三中支行与李中心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三中支行,李中心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37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三中支行。

负责人:刘燕。被执行人李中心。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三中支行申请执行李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小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23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三中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中心长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小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高新一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