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睢执字第04391号申请执行人卢伟。被执行人邱益纬。申请执行人卢伟与被执行人邱益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睢民初字第02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邱益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睢民初字第02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雷
审判员 纪永胜
审判员 周柯柯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