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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717号

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陆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717号

原告:陆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曹春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