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717号
原告:陆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曹春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717号
原告:陆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曹春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