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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执71号

金惠淑与广西格莱特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惠淑,广西格莱特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71号申请执行人金惠淑,女。被执行人广西格莱特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陈宁方。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法定代表人孔仕才。金惠淑与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同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共有一百一十一件,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该一百一十一件并案执行(即并入(2015)港执字第542号案件执行,包括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因本案已并入(2015)港执字第542号案件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本案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2015)港执字第542号案件所查封的房产拍卖变现即可参加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译超

审判员  皮祀昭

审判员  黄元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麦有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