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21民初772号

叶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772号

原告:叶某,职工。

被告: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  余华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