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772号
原告:叶某,职工。
被告: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 余华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
叶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回起诉裁定书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772号
原告:叶某,职工。
被告: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 余华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