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循法执字第39号

申请人东知拉毛与被执行人才行俄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知拉毛,才行俄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循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东知拉毛,女,1967年5月29日生,蒙古族,农民,青海省河南县人,住河南县柯生乡汉苏村**号。被执行人才行俄吾,男,1972年2月19日生,藏族,农民,青海省循化县人,住循化县清水乡专堂村**号。申请人东知拉毛与被执行人才行俄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循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循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知拉毛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主文内容即到期的借款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才行俄吾长期外出打工不在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对其个人储蓄进行查询无存款,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循法执字第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宝玉

审判员  马建海

审判员  马春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芬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