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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执30号

张强与王兰香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强,王兰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30号申请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王兰香。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王兰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跃轩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曼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