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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执93号

张某与张家口市易通鑫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张家口市易通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9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易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创业路2条街8号。法定代表人赵天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2015)张二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易通鑫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所有财产被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处置,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张二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小军

审判员  赵洪瑞

审判员  高廷禄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