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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2526号

重庆毅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怀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毅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怀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2526号原告重庆毅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新田支路47号。法定代表人娄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勇,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怀炳,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毅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怀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毅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毅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毅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毅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星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向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