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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1616号

程官生与史三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官生,史三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1616号

原告:程官生,农民。

被告:史三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官生与被告史三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官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官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旭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叶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