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1616号
原告:程官生,农民。
被告:史三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官生与被告史三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官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官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旭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叶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