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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607号

廖湘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607号罪犯廖湘发,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0三年九月一日作出(2003)娄中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廖湘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六万元。交付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二00九年九月、

二0一二年六月、

二0一四年六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3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湘发在服刑期间自减刑后曾放松改造,因违规受到扣分处罚,经干警教育后有所转变,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计大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廖湘发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湘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申宝华

审 判 员  石福轮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