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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04355号

段海莲与黄松勤、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海莲,黄松勤,孟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04355号原告段海莲,1964年4月5日,地址:二七区大学路政通路升龙国际c区3号楼1704号,被告黄松勤,1963年6月20日,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劳动路金石达花园百合苑西单元6至7层东户,诉讼代理人王静一,律师。被告孟兰,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劳动路金石达花园百合苑西单元6至7层东户,本院在审理段海莲与黄松勤、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海莲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海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余额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崔瑞玲

审 判 员  王 迪

代理

审判员  赵丽霞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