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822号
原告: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曹姗姗。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姗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赵寿平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桑毓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万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