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53号原告陈占羲,山丹县居民。被告陈治国,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原告陈占羲诉被告陈治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陈治国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陈治国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陈治国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陈治国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陈治国现住址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占羲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陈占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周勇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