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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670号

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与张茂德、范永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张茂德,范永佛,段延印,段延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670号

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住所地范县张庄中心街东南角。

负责人:刘洪涛,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登坤,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职工。

被告:张茂德。

被告:范永佛。

被告:段延印。

被告:段延明。

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与被告张茂德、范永佛、段延印、段延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茂德、范永佛、段延印、段延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张茂德、范永佛、段延印、段延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负担。

审判长  刘树峰

审判员  马文慧

审判员  吴周子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伟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