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670号
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住所地范县张庄中心街东南角。
负责人:刘洪涛,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登坤,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职工。
被告:张茂德。
被告:范永佛。
被告:段延印。
被告:段延明。
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与被告张茂德、范永佛、段延印、段延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茂德、范永佛、段延印、段延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张茂德、范永佛、段延印、段延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负担。
审判长 刘树峰
审判员 马文慧
审判员 吴周子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伟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