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981号原告蒋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罗显武,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周术群,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茜与被告罗显武、周术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茜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罗显武、周术群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茜承担。
审判员 杨祖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涵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