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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981号

原告蒋茜诉被告罗显武、周术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茜,罗显武,周术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981号原告蒋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罗显武,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周术群,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茜与被告罗显武、周术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茜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罗显武、周术群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茜承担。

审判员  杨祖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涵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