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24刑初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群众。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2016年2月4日被卢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月18日被卢龙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6年2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于现住址。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为防止自家麦子地的麦苗被羊群毁坏,遂用“3911”农药拌制5斤玉米粒撒到自家麦子地里。2015年12月8日,本村薛某丙放羊时羊群到王某家麦子地吃食玉米粒后出现中毒症状。后致绵羊奶羊死亡12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拌制的玉米粒和死亡羊只的胃内容物中均含有甲拌磷成分。经卢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死亡羊只损失价值6320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被告人王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为防止自家麦子地的麦苗被羊群毁坏,遂用“3911”农药拌制5斤玉米粒撒到自家麦子地里。2015年12月8日,本村薛某丙放羊时其家羊群到王某家麦子地吃食玉米粒后出现中毒症状。后致绵羊奶羊死亡12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拌制的玉米粒和死亡羊只的胃内容物中均含有甲拌磷成分。经卢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死亡羊只损失价值632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薛某丙经济损失6100元整并取得了被害人薛某丙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薛某丙的陈述,证人薛某甲、薛某乙的证言,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卢龙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卢龙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死亡羊只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协议书,谅解书附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薛某丙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薛某丙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炳顺
代理
审判员 张会凯
人民陪审员 刘 心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