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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643号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643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法定代理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红,东园区管家。委托代理人李莹,东园区管家。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迪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