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643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法定代理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红,东园区管家。委托代理人李莹,东园区管家。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迪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