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453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农民。被执行人袁立勇。被执行人牛云红。被执行人崔加顺。被执行人刘二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与被执行人袁立勇、牛云红、崔加顺、刘二宝侵权责任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2074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立勇、牛云红、崔加顺、刘二宝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陈金损失费20000元。现被执行人袁立勇、牛云红、崔加顺、刘二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玉岭
审判员 郑学森
审判员 郑青竹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