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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字第578号

史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史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字第578号

原告:史某。

被告:高某。

原告史某诉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于2016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

审判员  孙连达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