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字第578号
原告:史某。
被告:高某。
原告史某诉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于2016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
审判员 孙连达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