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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民申3号

兰桂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兰桂祥,赵九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6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兰桂祥,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九洪,男,1973年5月9日出生。兰桂祥与赵九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055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22日,兰桂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兰桂祥申请再审称,本院(2015)怀民初字第0556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违反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查明事实真相,判决赵九洪赔偿兰桂祥全部损失。被申请人赵九洪同意原审判决,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雇主赵九洪未对雇员兰桂祥特种车辆驾驶资格进行核查,未对涉案铲车进行年检,派兰桂祥驾驶铲车施工,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兰桂祥无特种车辆驾驶执照驾驶铲车,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再审人兰桂祥的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兰桂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印强

审判员  张 建

审判员  张雅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