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03执114号

农行长青支行与李永席、李存燕、张家口京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李永席,李存燕,张家口京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长青支行)。负责人杜启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国忠,该行客户经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登云,张家口市桥东区华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永席。被执行人李存燕。被执行人张家口京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农行长青支行诉李永席、李存燕、张家口京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永席所有长城H6小轿车一辆(车牌号:冀G-VV7**),该车手续已被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西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本息44490.10元及相应的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止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克威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边振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