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3号。负责人陈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撖雁军,北京市中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雅翠,女,1960年8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黄雅翠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4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雅翠支付人民币19416.53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4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李 燕
代理
审判员 郭海宁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京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