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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恢32号

武汉京益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分公司与大冶市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京益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分公司,大冶市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京益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开元路43号。法定代表人陈拥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冶市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柯常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京益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冶市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尚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