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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清民初169号

(2016)陕0830清民初16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清民初16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秀延街道办事处赤土沟。被告逯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河底乡人。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杨晓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