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清民初16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秀延街道办事处赤土沟。被告逯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河底乡人。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杨晓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