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金山弘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月季。申请执行人栖霞市金山弘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月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城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月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62×××55账户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林 远
审判员 顾进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春胜 微信公众号“”